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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九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建设厅《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九江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除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办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统一使用备案专用章,即:×××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四)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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