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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41号)精神,整合优化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联合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要求不实行联合验收模式的,依法实施各类专项验收。

第二章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第四条县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具体工作。县规划、环保、消防、质监、人防、城管、气象、水务、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排污、通信、防雷、绿化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配合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领域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明确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县建设部门负责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设置“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窗口”(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窗口),统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内容纳入“窗口”管理,并负责办理日常咨询、受理验收申请、分发件、发送通知、统一送达验收文书等工作。

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绿化等配套设施基本完成,竣工测绘和地下管网(线)测绘等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成果报告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三)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四)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经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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