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申报与授牌暂行办法[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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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建设与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培育壮大一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依托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和创意活动主体提供包含工作场所、交流及资源共享空间,推动创客将想法和创意变为项目和产品的新型孵化器。
第四条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考核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1第五条孵化器场地内建有独立众创空间的可以分别申请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但须理清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涉及内容的归属。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孵化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领导团队得力,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现有入孵企业达1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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