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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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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管理事项由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内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与服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规定》要求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市场准入事项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的部门、程序、时限和办事指南、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受理程序与审核要求要规范统一。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经营行为的监管。由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不出具备案证书,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已经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三)加强经营资质核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和预警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核查和监督。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核查,及时警示或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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