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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济南、聊城及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9〕41号【发布日期】

2009-06-01【生效日期】

2009-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当地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

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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