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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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福建建设,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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