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地方人大法规
关于地方人大助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
王世智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党一项跨世纪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首要职责。笔者认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发挥依法治国的职能作用中,应依法行使好“四项职权”。
一、依法行使保证权,充分发挥保证职能作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法”的遵守和执行,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和权利,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责任和义务,应做到“三个必须”:
一是人大代表必须带头学法守法。各级人大代表应按照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既要当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带头人,还要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当好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员。
二是地方人大必须加强普法监督。普法是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先决条件,每个五年普法规划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议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强普法情况的检查监督,促使通过深入普法,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备案文件必须加强依法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赋予的履行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之责。对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
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等不适当的情形,及时予以撤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和执行落到实处。
二、依法行使决定权,充分发挥决策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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