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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9〕54号【发布日期】

2009-07-16【生效日期】

2009-07-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组织《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由市商务局牵头,分别组织各区、县(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屠宰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集中组织贯彻《条例》专题讲座和宣传活动,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对《条例》进行深入宣传报道,为全面推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重新规划布局城乡生猪屠宰行业

按照《条例》规定和《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要求,对全市生猪屠宰行业进行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人口、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遵循新型肉类产业工业化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3至5年内,在全市形成以“

四、五星级”规范化屠宰企业为龙头,“三星级”机械化屠宰企业为骨干,“

一、二星级”中小型屠宰企业为基础,乡(镇)屠宰场点为补充,覆盖城乡、结构合理、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控制在50家以内,龙头和骨干企业生产加工的生猪产品在城乡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屠宰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的进行清理和规范。

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和审批程序


(未完,全文共3255字,当前显示9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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