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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7-10【生效日期】

2009-07-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14号)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优化哈尔滨市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具有法人性质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分公司(分行)。

第三条第三条对在哈尔滨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营运资金5年内不得抽走)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人民币。申请补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第四条对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足1亿元的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地方所得营业税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财务报表;

(七)企业的完税证明;

(八)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第五条对引进金融企业的引荐人,经批准后,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金融企业证明引荐人的确认函,须加盖金融企业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金融企业须对此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证明的,即取消该项奖励及对该金融企业的相关资金补助;

(三)引荐人的身份证、简历等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五)金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名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第六条对拟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已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拟上市企业,可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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