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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3〕26号【发布日期】

2003-05-19【生效日期】

2003-05-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

关于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为切实增强城市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公通〔2002〕1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全面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消防工作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紧密相关,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基本载体,日益成为个人、家庭与社会、集体、单位联系的重要纽带。充分发挥社区功能,依靠社区的组织机构开展消防工作,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是全面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实现各社区乃至全市的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社区消防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社区消防的综合功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为我市经济繁荣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构筑安全稳定的社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主动地将社区消防工作的设想、建议和要求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征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争取资金、人员、设备等的投入。。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社区消防工作,设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要与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把消防工作作为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志愿者队伍以及驻区单位在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积极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组织,完善机制,不断增强社区消防的综合职能

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社区基层组织,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现状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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