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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

交办发〔2014〕58号【发布日期】

2014-03-06【生效日期】

2014-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办发〔2014〕58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转变文风,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公文是交通运输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对公文处理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管交通运输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未完,全文共9478字,当前显示14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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