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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1〕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原交通部于1996年颁布了《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1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和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是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通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作用与

影响、投资与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等,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根据需要,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后评价工作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具体项目情况,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重点选择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并以后评价工作计划形式下达;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应已建成通车运营5年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要求开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组织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资料。报告完成后,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初审工作,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和初审意见报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后评价工作计划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审查任务。

第六条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该机构不得是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后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是该项目各阶段的主要参与者。

第七条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后评价要求的专家组或工作组,并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九条对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健全收集、保存项目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机制,为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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