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E5%8F
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
从业单位是指在兵团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单位试验检测工程师;招标代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兵团交通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各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3.审核发布从业单位及人员变更信息;
4.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
6.负责信息数据的存储、安全与维护。
第七条各师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审核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用信息;
2.发布本辖区年度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3.发布本辖区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督查情况,已验收项目的验收结果;
4.对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兵团交通局。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第十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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