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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组成,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或工作汇报,对讨论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提出独立、完整、有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断案,并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及一至二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担任,组成人员应为单数。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对下列审判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总结或讨论:

1、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特色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改革的经验;

3、对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九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2、作无罪判决的案件;

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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