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审判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和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业务庭的工作。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委员会委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事项和派员记录。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决定其它相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包括下列几项内容:-1-
(一)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审判工作措施;
(二)审议批准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意见和规定;
(三)分析研究审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五)总结某类型案件、某个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通过公布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典型判例或办理个案中形成的裁判规则;
(六)总结其它审判经验。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或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并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拟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的案件;
(三)各种行政案件;
(四)提起再审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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