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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银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6]106号【发布日期】

1986-08-07【生效日期】

1986-08-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民银行

《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8月7日桂政发〔1986〕10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人民银行《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我区银行扶贫信贷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我们经与专业银行分行商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扶贫信贷资金的使用要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国家分配给我区人民银行的“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贷款”,中国银行用于支出的“贴息外汇贷款”、建设银行用于扶贫的部分“更新改造贷款”、农业银行用于扶贫的部分“农林牧副渔贷款”,以及区工商银行按照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从“技术改造贷款”中每年拿出百分之二十用于扶贫的技改贷款,都要在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下,统筹安排使用。

二、


(未完,全文共1538字,当前显示4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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