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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银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75号【发布日期】

1987-09-10【生效日期】

1987-09-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银行

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9月10日桂政发〔1987〕7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农业银行《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搞活我区农村金融若干问题的报告

为了加快我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开拓和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提高信贷经济效益,开展“两增两节”运动,发展我区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央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搞活我区农村金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进一步调整、落实区域产业信贷政策

大力支持粮食生产。粮食预购定金贷款按粮食定购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发放。对粮食专业户的生产费用贷款可按其商品粮收入的50%一次安排,分次发放。对一般农户的粮食生产贷款也优先安排发放。多种经营贷款可按农户当年商品收入的30%一次安排,分次发放。从优安排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所需贷款。支持整修、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添置配套设施,增加适用的各类农业机械,以及建设开发性商品生产基地。

逐步增加开发利用荒山、草原、滩涂、水面等非耕地资源的资金投入,提高发展林业、亚热带水果、畜牧业、水产业的中长期开发贷款比重。有条件发展电力工业的地方,在发展小水电(含输、变电工程)的同时,支持兴办一些小火电项目。

积极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农区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林牧渔及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饲料工业;矿产资源区,支持发展采矿业;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发展创汇行业和产品;城市郊区重点支持发展为城市生活服务的食品工业和与城市工业配套的加工业;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可从扶贫贴息贷款中安排一部分用于乡镇企业设备贷款。

支持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粮食企业发挥农村商品市场主渠道的作用。支持农村商业企业发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成份的横向经济联合,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商品交流,适当支持农民联合起来从事购销活动的自我服务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农村商业企业增加网点,更新设备和市场建设所需资金,经济效益好、还款有来源,在国家规定控制比例内,可用商业基础设施贷款解决。

在认真做好面上信贷扶贫工作的同时,管好用好扶贫贴息专项贷款,首先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进而增强贫困地区的经济活力。适当延长贫困县开发性生产贷款期限。银行对中央确定的二十三个扶贫重点县的信用社贷款,一九八七年计划内贷款月息为5.4%;其他县的信用社,计划内贷款月息为6%。

优先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在我区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

二、

二、开拓业务,提供多功能服务

按照“经济合理、方便客户、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农业银行可在市、县、乡镇增设营业机构(含储蓄所)。

允许专业银行之间业务适当交叉。逐步推行企业选择银行,银行选择企业办理存贷业务。对投资较大项目可组织银团、社团、行社联合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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