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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省(中)直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依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体制机制,规划全省脱贫攻坚重大行动;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加强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管理,保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省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六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成效考核评估、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市、县(市、区)、省(中)直各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组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退出验收核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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