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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12‟240号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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