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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

现将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刑事审判中参照执行。今后,纪要内容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抵触,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摘要)

2000年10月23日至25日,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在丹东召开。与会同志结合审判实践,对省法院草拟的《部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数额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共识,一致认为这对全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具有可操作性。会后,省院又在省政法委协调下,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意见》进行了深入的和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基础上,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如下意见:(注:本解释只在辽宁省范围内适用)

1、刑法115条放火、爆炸、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10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刑法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100万元或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4、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单位行贿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5、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获利10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非法获利50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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