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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动迁方案

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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