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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动迁方案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2011动迁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区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我区旧城区及棚户区现状、居民经济状况以及政府财政的状况,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按照年初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全区重点工作的要求,制订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安置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格达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实施区域及签约期限

(一)光明社区甘河北岸5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1日

(二)实验中学南侧、铁东大街以东、翠岗大街以西6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1日

(三)长青大街以西、加格达奇西小河以东6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自召开征收动员大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毕。

(四)大桥西路以北、长春大街东西两侧共15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自召开征收动员大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毕。

(五)碧原西路以北、长虹大街西、黄金路两侧1100余户居民住宅

签约期限。自召开征收动员大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毕。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补偿。参照加区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指导价格依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是指对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土地使用证的人;属于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还应当有工商营业执照。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标明房屋使用性质为非居住用房的,并实际作为生产、仓储、办公、商服及公益事业等用途房屋。

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从经营者工商登记之日起,满10年以上的按住宅估价上调15%,满5年以上的按住宅10%上调,满3年以上的按住宅评估价上调8%,满1年以上的按住宅评估价上调5%,不满1年的不予调整。

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委托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来评估确定。对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为:

1、砖木结构居住或营业用门斗、门市房(无证,指标准结构的,墙厚37厘米以上,有取暖设施、保温天棚能够居住或营业的)一等350元/平方米,二等3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的(板夹泥)50元—2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仓房一等150元/平方米,二等140元/平方米;

3、木板仓房50元/平方米;

4、砖围墙墙高在2米(含2米)以上的每延长米补偿100元;墙高在2米以下的每延米补偿80元;

5、木板仗高度在1.6米以上,每延长米10元;

6、大门。有雨搭、1.5米宽的铁大门500元/扇,无雨搭的300元/扇;木门100元/扇。

7、饮用手压水井每眼补偿300元,饮用机电深水井每延长米补偿120元,渗水井每口补偿1000元;

8、三相电迁移费3000元;

9、地砖每平方米35元,木质地板(老式)每平方米30元,木质地板(新式)每平方米40元;

10、有供暖系统的按暖气片计算,大“60暖气片”每片补偿70元,“40暖气片”每片补偿50元;

11、主体砖木结构有证房屋墙体为50厘米厚的,在评估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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