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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用地的保护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优先、优惠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按照下列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一)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高于十五平方米;

(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高于二十二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高于二十五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高于三十五平方米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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