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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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