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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1999年5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中小学校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市规划、土地、教育、建设、开发、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优先、优惠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六条中小学校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规划确定的规划用地,控制期限为五年。

第七条经批准的中小学校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建中小学校: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配建36班规模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分别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校;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配建25班规模的小学

第九条中小学校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1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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