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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沈阳召开,与会同志就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房地产部分

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关系

针对已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如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就该权属争议作出裁判。

2、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臵补偿纠纷的审理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安臵、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就拆迁、安臵、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以民事案件审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处理。拆迁人没有行政依据,擅自违法拆除或损毁被拆迁人房屋的,如果被拆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应当以民事案件审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判决补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的审判原则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收回、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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