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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赣高法[2005]52号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6日第四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4年8月29-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西省赣州市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尹鲁副院长、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以及部分中级法院与民事审判相关业务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为加强对全省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议就几类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确认其有土地承包权的;

(2)农户参加了土地二轮延包,但因故被村集体收回承包土地,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原承包土地的;

(3)农户与村集体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方起诉另一方违反合同的;(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人民法院对以下纠纷暂不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处理:

(1)农户以村集体制定、执行土地承包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土地承包方案的2(2)农户以村集体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调整方案的;(3)农户以乡村组织针对未分得承包土地的农户制定的经济补偿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经济补偿方案并支付补偿的;

(4)农户以其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于非农建设为由,以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3、农户与村集体之间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农户方列户主为当事人,但在审理中需查明该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并在裁判文书中确认;村集体方列实际进行土地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4、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确认其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确权纠纷受理,仅对农户是否具备承包权进行审理

5、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仅以农户全家或者个别成员迁入设区的市为由收回或者部分收回农户承包土地的,农民起诉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村集体因该农户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而收回承包地,农户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村集体因农户个别家庭成员已有固定职业、有固定收入和稳定的生活保障并转为非农户口或因其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而调减承包土地面积,农户要求发还被调减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农户在二轮延包中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地因其外出务工等原因被收回,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村集体已经将该农户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人耕作的,人民法院可以应现承包人的申请或者原承包农户、村集体的申请,列现承包人为第三人。村集体以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为由强行收回或调整的,人民法院判决将承包地退还原承包农户,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村集体承担。如果村集体与其他农户订立的是短斯合同,村集体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但不属于长期投资项目,人民法院可以引导村集体和其他农户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在归还之前将承包收益补偿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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