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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文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东营市国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东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各级国税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涉及相关业务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国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

(二)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直接关系税务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各承办部门应当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提交法规部门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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