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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文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南京市溧水区文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区文广局各业务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区文广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取消开办资格等决定的;

(二)拟作出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决定的;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等决定的;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营业性演出活动类除外);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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