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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

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离岗待退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离岗待退期间,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待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工资。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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