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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1986]88号【发布日期】

1986-10-30【生效日期】

1987-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计委、建行《关于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30日闽政〔1986〕88号)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情况,认真研究贯彻。

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有利于各级政府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有利于从宏观上控制基建投资规模,对促进各建设、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有积极的作用,各方面应当大力支持,按规定把这件事办好。这项制度全省统一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各级建委要认真进行试点,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建委反映。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

一、实行开工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的划分与管理。凡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地方项目,其中批准总概算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除住宅建设外),都必须按本规定申报开工报告,在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上述总概算限额以下的地方基建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开工报告,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地(市)建委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规定。

部省合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未作出统一规定前,也按本规定执行。


(未完,全文共2380字,当前显示7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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