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办事指南
(一)申请再生育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必须①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②女方年龄在24周岁2个月以上;③第一孩达3周岁2个月以上(《条例》另有规定的的除外);④目前尚未怀孕(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除外)。
办理程序: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并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⒈第一孩户口薄、生育证或征收发票的复印件;
⒉结婚证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夫妻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
⒋目前尚未怀孕的证明材料;⒌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审批表;
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证,退回已发奖励费;⒎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⒏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①根据“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
②根据“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申请的,需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允许再生育结论。
③根据“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④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⑤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⑥根据“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一女户”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
⑦根据“农村人口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证明,女方父母的婚育证明,夫妻赡养女方父母的公证书,女方家全户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完,全文共3890字,当前显示12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