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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5篇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9〕176号【发布日期】

2009-07-06【生效日期】

2009-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经第7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hj〗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第一条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厦门市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第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本市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如下:。

(一)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完,全文共2483字,当前显示7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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