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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发布单位】

厦门市

【发布文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日期】

2002-11-01【生效日期】

2003-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厦门市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和岩礁。具体的岛屿和岩礁名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无居民海岛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对军事用途及特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和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利用的原则。

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地址。

第六条第六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未完,全文共2418字,当前显示7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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