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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9〕289号【发布日期】

2009-11-19【生效日期】

2009-11-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扎实有效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提出的《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254号)文精神,现就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9年1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二)第二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4月-2010年9月)。。

(三)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

1、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试点社区(村)都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组,组织协调指导组在社区(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两委”分管社会口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服务机构、专业组织、志愿者(义工)组织、老年人协会、社区(村)居民代表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试点社区(村)要选派一名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试点村要选派一名熟悉、热心老龄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民政、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组与站(点)内其他内设组织的职责应列表上墙。省、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村)由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统一挂牌。。

2、设立服务窗口。城市社区、岛内“村改居”社区要在社区工作站“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农村社区(含“村改居”社区)也应在办公场所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专门承接受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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