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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村医管理机制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11.21)

区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176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发〔〕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乡(镇、街道)、村(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

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与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区通过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巩固新农合制度,完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措施,推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主要内容乡村一体化管理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范围,在区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村卫生室在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区卫生局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在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下,承担行政村(居)或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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