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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

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于:2007-07-2500:36

青地税发[2006]2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委会精神,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此优惠政策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对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临时用工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对其工资支出,发放单位可按工资表形式发放,并计入成本费用,但不得并入工资总额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保险营销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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