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
xxxx县人民政府文件
xx政〔2010〕16号
xx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x县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xxxx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第xx届xx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xxxx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鼓励国内外客商在化工、纺织服装、农产品深加工、机械电子、矿产品深加工、船舶制造等工业制造加工业,环保、能源业和旅游行业以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投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四星级以上宾馆、旅游设施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买断景点经营权的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码头和仓储及物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含10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投资工业项目(含农业工业项目)在生产期内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未完,全文共1740字,当前显示5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