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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

鹤壁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8-03【生效日期】

2003-08-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三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高教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市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中外投资商通过各种形式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的中外投资商(包括境外客商和市外客商),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第四条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协商采取优惠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完,全文共1653字,当前显示5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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