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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强制要求,要求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但在许多民营企业中,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治理机关,但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机关,公司仍然是大股东一人管理、控制及经营,致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并未能发挥其实质作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虚化。

董事会决策机制失灵,决策形式化我国民营企业虽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了董事会这一决策机构,但董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企业创业者或者内部各级领导人,公司总裁或其家族成员在下属提供充足资料的基础上,独自做出决策,无须经过民主讨论通过,即使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也往往是走形式,实质上董事会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对监事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中监事在经济利益等方面受制于公司管理层,甚至大多数监事会成员来自管理层,致使监事缺乏行使监督职能所需的必要法律保障,难以对董事和经理起到监督作用,使监事会成为了可有可无的摆设,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企业缺乏对监事应有的激励机制,使得监事不能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能。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经营者权利不明确,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约束我国民营企业存在对外部经理人的防范心态,并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所带来的高昂的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的考虑,致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境况一直没有改变,经理人员“有实无名”,缺乏对经理人员的约束。

完善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议

(一)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民营企业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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