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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

3、资产报废、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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