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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依法行政法律依据梳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为了满足网民通过网吧上网的巨大需求,同时对管理混乱、经营无序、事故不断的网吧进行监管,国务院于2002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内容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相比更为严厉。条例明确了审批、管理权限,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和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首先,设立网吧的要求更为严格。条例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而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必须规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这就意味着设立要求的提高。对于设立条件,条例除了规定设立网吧所必须具备的资金、场所、设备、人员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外,还授权文化部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并授权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网吧总量和布局要求。这些规定都反映了政府从严控制的意图,通过实施上述规定,个体网吧和规模较小的网吧都将被淘汰,这为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创造了条件。

其次,条例调整了审批机构,明确了审批程序。按照原办法,设立网吧须先向公安、文化部门申请批准文件,再向电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然后办理工商登记。条例改为先向文化部门申请筹建,完成筹建后,向公安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再向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由文化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最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网吧的设立审批权将由电信部门变更为文化部门。

再次,网吧须对未成年人说不。网吧虽然为青少年获取新知识、开拓视野提供了便利,但是其对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小视,青少年沉迷于网吧、接触不良信息等成了家长和校方的一大心病。以前的管理办法都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但是效果不佳。条例因此让网吧对未成年人关门。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而且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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