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9]462号川建质安发[2009]46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为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地震灾后重建工程,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检测报告公正、准确、客观,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提高,确保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正性,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检测业务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给一家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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