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福建工商局[模版]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各组团(项目)指挥部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区级政府采购是指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区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审定区级重大或超常规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内设责任机构为区政府采购工作办公室(对外加挂“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采购办”)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区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提出推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二)制定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拟定、公布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六)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事务。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已进入区政府采购名录库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区政府采购名录库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原则上一年一定。采购代理机构入库条件:
(一)必须具有政府采购甲级、乙级资质,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必须总部或分支机构在福州区域内。
(三)在平潭政府采购工作中服务良好,积极配合。第七条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管理程序
第八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一)凡纳入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目录内及其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申请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采购资金与计划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已列入预算计划,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区采购办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三)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商品名称、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格,不得指定品牌(控购车辆、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能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参数作为技术要求。
第十条计划批复与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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