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福建工商局[模版]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0号【发布日期】
2013-11-29【生效日期】
2013-1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11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放开发,营造优良便捷投资创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工作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商事主体从事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实行注册官核准制度,由注册官依法依职权核准商事登记。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务员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注册官录用、评级、待遇、奖惩等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登记效能。第二章商事主体的登记及证照管理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分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相应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商事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名称;
(二)法人主体的住所及经营场所,非法人主体的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认缴出资总额;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期限;
(七)商事主体类型;
(八)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或者申报的出资额。
第九条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四)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五)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六)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商事主体,还应当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使用“平潭”字样的商事主体名称,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并申请登记,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产生名称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实行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除外。具体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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