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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苦干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及兼有农田浇灌、工业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供水任务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农村饮水工程取水使用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水管站作为水务局派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机构依下述原则确定。

1⒈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受益村跨乡(镇)的由县水务局与乡(镇)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县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由乡(镇)主导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乡(镇)管理。

⒉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机构。县水务局为国补资金的法人代表,代理履行有关权利与义务。受益村跨乡(镇)的隶属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隶属乡(镇)管理。

⒊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或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村委会管理。具体管理形式由受益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无论何种管理形式,要有利于工程的持续利用。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4.由社会资金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或供水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与村委会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接受村委会管理。

5.国家补助修建的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政府发给产权证

2⒍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责任状。供水管理机构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

7.凡在*县境内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县水务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加注意见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

1、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清水池、供水点等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具体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务、土地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

2、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工程的其它建筑物,严禁在保护区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3、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以防止造成饮用水被污染

第七条:工程运行管理

1、农村供水设施管护责任区划分

①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供水管理机构与受益村以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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