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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关于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6]81号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构建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三条成立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协调落实有关对总部企业的鼓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第四条已在珠海注册及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计税利润额不低于2000万元;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

4.上年度上缴本市(或现驻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5.企业在本市境内外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在3个以上,并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同时负责对其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在珠海汇缴清算

对于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服务、评估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等行业,可视实际情况降低认定标准(各项指标下浮不超过10%)。

国内外知名企业迁入珠海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符合上述条件,凭申请书和投资计划书直接报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认定。

第五条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下列要求向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

(一)已在珠海注册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3.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在珠海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企业预登记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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