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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关于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上海新一轮经济增长,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本市外资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市科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部分外资研发机构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国内外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充分征求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人事局、市市政局等本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起草了《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意见》发送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专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上海新一轮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第二条(含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研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特别是高科技和社会公益性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来沪设立的研发机构,适用本若干意见。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的审核、审批工作。外资研发机构申请设立时,应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外资研发机构应将其上一年研发和运营的活动情况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第五条(设立条件)


(未完,全文共3165字,当前显示10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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