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关于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霍政〔2014〕8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
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根据“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在全县范围形成“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为重点,新三板为支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基础”的企业挂牌上市格局,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列为我县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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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县,符合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要求和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鼓励发展类产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信用情况良好,有挂牌上市需求,并已制定详细的挂牌上市工作计划的企业。
凡符合挂牌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经县金融办(上市办)审核,报县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扶持政策
(一)降低挂牌上市成本
1、挂牌上市企业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涉及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
2、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减排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3、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引进的人才,按照现有人才引进政策优先给予落户、子女就学、住房等政策。
4、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确因企业挂牌上市需要,而补缴或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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