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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园区企

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0〕2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一Ο年十月十一日

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县工业集中区,下同)生产加工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集聚,提高园内企业协作和配套程度,确保工业园区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发展,把全市工业园区建设成产业互补、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经济发展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桂林市辖区内各级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项目)。

第三条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三)符合桂林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四)项目能耗应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

第四条优先入园的条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一般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在3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入园投资项目审查程序:

(一)项目投资人应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投资人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平面布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园区管委会在收到项目入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入园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入园条件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对符合入园条件且达到供地标准申请用地的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选址;

(四)园区管委会与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时,应明确入园项目建设的具体期限,原则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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